通知公告
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01-12 15:24 点击量:
为了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强化我校严禁违规用火用电的安全意识,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的安全,依据公安部第28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校区内公共场所及校内各建筑物内的一切部门与个人。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校区内公共场所及校内各建筑物内的一切部门与个人。
二、在学校建筑物内实施装饰装修、安装或拆除设备、改扩建工程等需用火、用电,应向学校保卫处和资产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实行严禁违章用火用电责任制。各部门的行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因违章用火用电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保卫处将协调各部门严格执行和落实用火用电管理办法;实行年终总结评比“一票否决权”制度。
四、违规电器具体指:电热杯、电炉子、电热锅、电加热器(热得快)、电饭锅、电热毯、电磁炉、电暖器、电烫斗和未经批准的功率大于200瓦的其他电器设备以及三无产品、劣质产品等;违规用火用电还包括违反学校安全规定的违章操作行为,如私拉电线、床上台灯和明火照明等。
五、用电管理
(一)架设电源线路,安装、检查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进行。非电工或不具备电学知识的专业人员,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和违章操作。
(二)除实验室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当需要外,严禁在办公室、学生公寓、库房、实验室等场所使用违规电器。
(三)凡新增单项功率在500瓦以上的电器设备,安装使用前必须向学校资产处和后勤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安装和使用,如电暖器、微波炉、空调等。
(四)办公室、学生公寓等学校教学、生活场所,用电发生故障时,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后勤处报告,后勤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派维修人员前往检修。
(五)校园内的商户及超市等经营场所严禁向师生销售违规电器和劣质电源插座。
(六)学生公寓内原则上不准使用电吹风、电夹板,确因工作、学习和生活需要使用的,用后须收好妥善保管。
(七)凡在学生公寓区内用电有以下表现,视为违规行为:
1、在学生公寓区内存放、拥有或使用各种违规电器;
2、带电放置电吹风、电夹板;
3、未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在学生公寓内私拉乱接电线、擅自加装插座、拉搭床围布帘;
4、损毁或私自拆装、挪动学校安装的固定用电设施;
5、违反有关安全用电的其他行为,如电脑、饮水机、充电器、电吹风、多功能插线板、照明灯具等在无人看管情况下不断电的行为。
六、用火管理
(一)在办公、教学区域、学生公寓等公众聚集场所,严禁使用石油液化气炉、煤气炉、酒精炉、蜡烛等危害其安全的燃具。
(二)学校食堂、商户、摊点和一切用火单位,必须管好火源,用火应符合消防要求。
(三)在实验室、图书馆、库房内和其他容易引发火灾的场所,严禁吸烟,严禁明火操作。
(四)以下行为视为违规用火:
1、在办公室、教学楼、学生公寓区内使用蜡烛、酒精炉(灯)、煤油炉(灯)、煤气罐等明火用品照明;
2、在办公室、教学楼、学生公寓区内存放易燃易爆品;
3、在校区室内或室外公共场所焚烧杂物、使用篝火等;
4、未经保卫处批准,在校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购买并放飞孔明灯;
5、违反有关安全用火的其他行为。
七、凡违规用电用火及相关者,除受到下述相应的行政处分外,一律取消当年度所有评奖、评优资格,当年度所获奖项一律撤销或追回。
(一)凡有未遵守规定违规用电、用火者,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罚;
(二)凡违规用电、用火或在学生公寓区吸烟、乱扔烟头造成安全事故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提供违规电器、明火用品者承担连带责任,与违章者同等处理;
(四)如公寓发现违章电器,但该宿舍成员拒不说明所有者和使用者,则该宿舍成员每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恶意拒绝检查、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违规电器、用火用品一律予以没收。
(七)教职工因违规用火用电引发火灾者,视情节停发校内岗位津贴或单位发放的奖酬金,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给予行政记大过、留校查看处分或开除公职。造成重大、特大火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建立举报有功,救火有奖的奖励机制。凡对举报违章用火用电个人和救火中表现突出的人员一律给予奖励。
九、学校原已颁发的有关对违章用火用电处罚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相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实行。
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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