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加强电动车火灾防范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10-01 10:17 点击量:
为坚决遏制电动车(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火灾多发势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进一步加强电动车火灾防范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落实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居民住宅的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居民住宅区、楼院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没有主管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区、楼院,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协调居(村)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房管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装置。
居民住宅区、楼院应当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的车棚,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具有定时充电、自动断电等功能的充电设施,车棚应当使用不燃材料搭建,并远离楼梯口。
三、严禁电动车违规停放和充电。
任何人不得在建筑物的公共通道、楼梯间、门厅、储藏间内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因违规停放或充电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四、立即开展电动车违规停放和充电治理。
居民住宅的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要立即开展检查,对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储藏间内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以及堆放杂物的,立即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由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罚。
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居民住宅的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常识性、警示性教育,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储藏室门口张贴禁止电动车停放、充电标志,并在每个居民小区、楼院张贴电动车火灾防范和火场逃生宣传图。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廊坊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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