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燕京理工学院关于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管理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4-03-31 15:40 点击量: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提升我校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严格履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我校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完好率,充分发挥其功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校内各单位和所有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属地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属于消防专用设备,凡与消防工作无关,未经学校安全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一律不准挪作他用。
第四条 安全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学校(保卫处)定期对学校所辖区域内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都有保管、保护消防设施的责任和义务。
(一) 各单位要明确专人管理消防设施和器材。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管和使用。
(二) 楼宇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归属所在单位管理使用。凡因管理不善或挪作他用造成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损坏丢失的,由责任单位承担管理责任及相关的经济赔偿。
(三) 消防给水系统、地下消火栓、室内消火栓及建筑物内的消防给水设施,由学校保卫处、后勤处负责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四) 火灾报警、固定灭火、防排烟系统及防火卷帘门等消防设施由保卫处消防科负责每月定期检测、调试、维护和更换。未经学校安全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停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不准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七条 灭火器每年集中进行一到两次维修保养。各单位要根据灭火器的使用情况,及时报安全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维修。凡因超期未进行维修的单位,带来的一切后果,由单位责任人负责。
第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我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造成重大过失的,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燕京理工学院
安全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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