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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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理工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5-03-05 16:49  点击量: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所属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理事长、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协助理事长和校长组织、检查、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分管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五条 各部(馆)、处(室)及中心的负责人和二级学院院长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副院长、党总支书记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主管责任人,各科(室)的负责人为所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
第六条 按照《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学校成立安全工作管理委员会,安全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安全工作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监督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办理奖励和处罚事宜。
1、学校理事会负责资源配备、制度建设、下达消防工作任务目标。
2、学院是消防安全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单位。
第七条 学校建立三级消防安全网络责任制。校长负责全校的消防工作,各二级学院、职能部处的消防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消防工作,各科、室(中心)的安全负责人负责所属范围的消防工作,凡发生火灾事故,均要逐级追究责任。
1、各单位消防责任人代表本单位领导对单位内部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推动本单位的各项消防安全防范和宣传教育工作。
2、安全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负责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业务培训和消防疏散演练,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
1、学校每年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日常消防经费用于配备和维修消防设施、设备、维护重点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安防系统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充分发挥科技创安的作用。
2、落实消防组织领导机构,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消防业务的参观学习和培训,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3、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安全应急疏散预案。
4、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做到“三个落实”即:消防责任人员落实、消防制度落实、消防措施落实)。
5、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提高学校全体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6、按照消防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保养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7、保障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按消防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8、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建立检查登记制度。
9、调查发生火灾的原因,向失火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内(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必修课)。
第十条 学生公寓、图书馆、计算机房、多媒体教室和实验室以及报告厅、体育活动场(馆)、食堂等人员密集的场所,是学校消防工作的重点部位。各部门必须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场所容量不准超过额定人数。上述场所安全出口应设置明显标志,疏散通道保持畅通。使用电器设备必须符合消防规定。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学生社团及非校内团体举办大型集会、展览、文艺、体育等群众性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填写大型活动审批表,向安全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申报备案。并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装饰等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将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安全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初审,初审合格后送交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审批合格后将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施工单位法人、员工和有关资料的副本报送安全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存档备案,保卫处下发安全施工许可证,未经审批或审批不合格的,严禁擅自施工。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通过基建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学校基建部门应对施工现场加强消防安全监督,施工单位要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和违规施工的处罚及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楼内不准设置商铺和商店。如需要在学生公寓楼内设置商铺和商店的必须事先报告安全工作管理委员会,审查合格经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房屋、场地的出租单位应与承租单位或个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出租房屋、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出租单位负责,承租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外来人员在校内居住的消防安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各单位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要有专用仓库储存,要有防范措施,要有专人负责,要有完备的出入库手续。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部门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各单位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安全工作管理委员会会办公室(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员,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动火作业。
第十八条 学校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对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1、消防给水系统、地下消火栓、室内消火栓及建筑物内的消防给水设施,由学校保卫处、后勤负责定期检查、维修、保养
2、保卫处对校园内的消防箱、水带、水枪等消防设备及火灾报警、防排烟等设施定期检测、调试、维护和更换,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或挪作他用。
3、配备到各单位的消防设备、灭火器材要有明显标志,所属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和管理。并对消防器材的完好负责,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各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爱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火栓、不准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3、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4、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建立台帐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6、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7、按照消防抢险救援应急预案处置初起火灾事故;
    8、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校学生、教职员工必须自觉遵守《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电源开关须在干燥、绝缘安全的环境下使用,并做到人走灯灭,切断所用设备电源。
第二十二条  本校为无烟校区。所有在校学生及教职员工都应遵守禁烟规定。严禁在公共场合吸烟,严禁在宿舍内吸烟。禁止将打火机和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教室及公共活动场馆,避免意外火灾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使用明火用于照明、焚烧、烘烤等。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严禁带入宿舍、教室及公共场馆内。违反此规定者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造成灾害的责任人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安全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要加强消防安全检查,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在紧急情况下,责令限期整顿。整顿后经相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定期召开安全工作形势分析会,对消防安全专项工作进行检查、讲评和总结。每年对贯彻实施防火安全责任制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表彰对象如下:
    1、领导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责任制和各项消防法规、规章、消防技术规范,组织制度健全,宣传教育普及,及时消除火险隐患,无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2、发现火情及时,组织扑救火情有效,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3、热爱消防工作,模范遵守消防法规,积极参加各项消防活动,事迹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4、发现排除安全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单位和个人。
    5、积极抢救公私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发生火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评先评优,造成重大损失和事故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公安消防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给予警告或扣发负责人当月的绩效工资,并责令整改。 
    1、消防负责人、安全员或各级消防负责人责任不落实的。
    2、没有建立或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的。
    3、对火灾隐患整改规定时间内未整改的。
4、重点单位无人值班或值班人员擅离职守的。
5、未按学校的要求进行消防工作部署、安排检查、整改并存在严重隐患或发生火灾的。
第二十八条 对消防安全责任制严重不落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扣发半年或全年的绩效工资,并责令限期整改。
    1、电器设备安装、使用场所不符合安全规定,用电量超负荷,有引起火灾危险的。
    2、在动用明火之前(电、汽焊或生活用火)未开具动火证的或在禁止烟火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3、在办公室和学生公寓违反《用火用电管理办法》的。
    4、违章违规发生险情的。
    5、消火栓被埋压、圈占,影响使用的。
    6、消防器材设备不足或损坏、挪作他用的。
    7、在生活区、教学楼、综合楼、图书馆、报告厅、体育馆、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堆物和堵塞疏散通道出口的。
    8、不接受安全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消防监督管理的。
    9、存在火险隐患,不向安全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报告或不按要求采取措施的。
    10、发生火灾不报警或隐瞒火灾损失,破坏火灾现场的。
11、违反消防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造成火险隐患的。
第二十九条  被处罚单位或人员须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人事处接受处理。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责任发生争议,由安全工作管理委员会裁决,安全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安全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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